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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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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39號鄭正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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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66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正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3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正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63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鄭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790元,及其中新臺幣312,868元
    部分,自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960元,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6,79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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