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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3號余金安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繼112訴字第45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準備程序期日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453號余金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余金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準備程序期日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余金安得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四、傳票內容:原定112年10月18日下午3時20分庭期取消,改定112年10月24日下午2時55分進行準備程序,被告余金安應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股別:繼股
書記官:程于恬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