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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659號陳品秀(原名:陳宥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6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秀(原名:陳宥蓁)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6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品秀(原名:陳宥蓁)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33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鳳瀴
擬 判
股 別:庚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