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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樂客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仲熙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樂客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歐仲熙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因被告法定代理人夏露莎聲請改期,原
訂庭期取消,改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29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