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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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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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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林譽芝(即
      林來春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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