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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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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03號楊藝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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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訴字第38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庭期取消,改訂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5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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