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154號施宇柔(原名施淑珍)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81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宇柔(原名施淑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5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宇柔(原名施淑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1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施宇柔(原名施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民國)
違約金起算至截止日(民國)
信用卡
38,264
37,000
00
00年7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通信貸款
171,241
168,928
20
無
98年7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
16
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