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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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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77號相對人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法定代理人駱漢耀、兼法定代理人駱劍軍、駱劍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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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07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法定代理人駱漢耀、兼法定代理人駱劍軍、駱劍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77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法定代理人駱漢耀、兼法定代理人駱劍軍、駱劍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明宏
送達代收人 黃翊哲
相 對 人 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漢耀

法定代理人 駱劍軍
駱劍航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八年度存字第四五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計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代之。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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