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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溫佐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溫佐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溫佐民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00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李秀花
被 告 溫佐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備註:本件起訴之初原告尚請求信用卡借款,主請求金額合計為
二十六萬八千二百八十四元,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金額,嗣原告撤回此部分之請求後,主請求金額為二十五萬四千零六十三元,故超過前揭訴訟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