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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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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690號林祐陞(原名練凱恩)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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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96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祐陞(原名練凱恩)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69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祐陞(原名練凱恩)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上午9時39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官逸嫻

股       別:惠股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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