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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934號李慧珊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49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慧珊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3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慧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李慧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