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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000040號黃正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2年度國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正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國字第40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黃正誌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40號
原 告 黃正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魏啟林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