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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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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37號王定庠,吳承衡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8月29日補正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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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定庠、吳承衡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及112年8月29日補正通知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第151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3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8月29
    日補正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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