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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500號林健碩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5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健碩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500號原告廖惠梅與被告林健
碩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
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