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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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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廖憲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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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憲治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原告芯一健康生技事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信吉即有民診所、廖憲治間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原   告 芯一健康生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涵
追加被告   廖憲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吉即有民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被告廖憲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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