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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71號張小心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未112毒聲字第37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小心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371號張小心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張小心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張小心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小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479號、112年度聲觀字第3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小心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