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087號徐儷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0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儷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8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儷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家禎
彭裕文
被 告 徐儷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459元,及其中新臺幣54,573元自民
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9,459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