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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781號林淑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淑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淑芳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林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