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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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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1號HO YEE SHUN SAMUEL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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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單禁沒字第49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HO YEE SHUN SAMUEL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1號HO YEE SHUN SAMUEL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HO YEE SHUN SAMUEL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 YEE SHUN SAMUEL(中文名:何以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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