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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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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05號許思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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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2簡字第190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思珮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905號許思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思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思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思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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