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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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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65號王盈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誠,黃男州,詹卉君,詹卉君/王盈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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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2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志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詹卉君  
被      告  林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O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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