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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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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邱志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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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志瑋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邱志瑋間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更生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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