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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107號劉淑美、呂曉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淑美、被告呂曉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淑美、被
告呂曉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
原 告 劉昭胤
被 告 簡秋嬌
劉琴(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明賢
簡克伸(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慧暖(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明良
劉淑美
呂曉玲
呂美珍
林輝棋
訴訟代理人 林漢洋
被 告 呂曉婷
簡秋貴
訴訟代理人 江明哲
被 告 簡慧敏(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克元(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標的為○○市○○區○○路○段0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4萬1406元,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考。原告乃代位被告簡秋嬌行使分割,簡秋嬌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僅1/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重新核定為12萬201元(計算式:84萬1406元÷7)。另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12萬201元,本件應為簡易事件,本院將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具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