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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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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2955號李文良之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3日112北金職四字第7號應買通知一件(特別變賣程序期間:112年8月29日至112年11月28日止,應買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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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助黃字第129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文良之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3日112北金職四字第7號應買通知一件(特別變賣程序期間:112年8月29日至112年11月28日止,應買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29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文良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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