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938號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59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淑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938號原告青禾盛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938號
原 告 青禾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涯欣
被 告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7,6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2,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7,600元
合 計 117,600元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1
板信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HZ0000000
000年4月23日
1,500,000元
111年11月18日
2
同上
HZ0000000
000年5月23日
1,500,000元
111年11月18日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DZ0000000
000年7月23日
1,000,000元
111年11月18日
4
同上
DZ0000000
000年8月23日
1,500,000元
111年11月18日
5
同上
DZ0000000
000年9月23日
1,500,000元
111年11月18日
6
同上
DZ0000000
000年10月23日
1,000,000元
111年11月18日
7
同上
DZ0000000
000年11月23日
2,000,000元
111年11月23日
8
同上
DZ0000000
000年12月23日
2,000,000元
111年12月23日
- 發布日期:112-08-28
- 更新日期:112-08-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