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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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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702號林玉芳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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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44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玉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70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玉芳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依附表所示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又臺灣銀行龍山分行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前開外幣後,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8-26
  • 更新日期:112-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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