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14號賴昱維之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昱維之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8-26
- 更新日期:112-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