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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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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825號楊志光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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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洪字第5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志光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825號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志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請將新臺幣354,808元(不含手續費)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㈡執行命令(主旨):本院民國112年4月27日北院忠112司執助洪5825字第1124024773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8-26
  • 更新日期:112-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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