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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04號廖世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27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世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世傑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廖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