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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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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90號許嘉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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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軒112簡字第189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嘉麟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890號許嘉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
      人許嘉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股別:軒
書記官:李珮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嘉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塊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陸柒捌公克,含外包裝壹只)、吸食
器壹組(內含毒品殘渣,量微無法磅秤),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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