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44號張雲龍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軒112簡字第20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雲龍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044號張雲龍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雲龍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股別:軒
書記官:李珮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雲龍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