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22號紀維明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丁112審簡字第15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紀維明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522號紀維明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紀維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股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維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紀維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