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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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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9號姚畯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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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 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庚112審訴緝字第7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姚畯川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9號姚畯川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姚畯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畯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623號、99年度偵緝字第162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俊兆

股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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