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廖中祥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 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庚112審簡字第89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中祥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廖中祥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廖中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中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41號),被告固未到庭,惟其前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依其他卷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中祥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機車防塵套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陳俊兆

股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