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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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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8565號郭裕豐之執行命令、轉知陳述意見函(執行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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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185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郭裕豐之執行命令、轉知陳述意見函(執行解約金)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856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裕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轉知陳述意見函(執行解約金)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共計新台幣(下同)約‧‧‧元,債權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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