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3號鴻騰烘培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嘉鴻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鴻騰烘培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徐嘉鴻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鴻騰烘培事業有限公司、徐嘉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靖婷
相 對 人 鴻騰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