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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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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42號被告鄭月春之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112年8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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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09年度訴字第62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月春之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112年8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242號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解除委任狀繕本、112年8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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