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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77號被告拓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被告黃少鋒、被告林文龍、被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滄炫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金字第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拓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
被告黃少鋒、被告林文龍、被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滄炫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拓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被告黃少鋒、被告林文龍、
被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滄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7號
原 告 吳英賢
送達代收人 黃子欽
被 告 霍普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洲
被 告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聰
被 告 拓佳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徐子文
被 告 呂雅晴
被 告 黃少鋒
洪丞東
陳世昌
林忠傳
梁文瀚
劉昱
林文龍
陳忠義
李怡霖
黃美娜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