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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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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77號被告拓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被告黃少鋒、被告林文龍、被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滄炫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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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金字第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拓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

           被告黃少鋒、被告林文龍、被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滄炫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拓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子文、被告黃少鋒、被告林文龍、
    被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滄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7號
原   告 吳英賢  
           送達代收人 黃子欽
被   告 霍普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洲  
被   告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聰  
被   告 拓佳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徐子文  
被   告 呂雅晴  
 
被      告  黃少鋒
 
      洪丞東  
      陳世昌  
      林忠傳  
      梁文瀚  
      劉昱   
      林文龍  
      陳忠義  
      李怡霖  
      黃美娜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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