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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68號周復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與112簡字第12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復宗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268號周復宗等賭博案件,應受送達人周復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股 別 :與 股
書記官: 陳育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68號(節本)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復宗
劉文隆
林裕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復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文隆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裕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