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2號歐宗信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30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歐宗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3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歐宗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3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歐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略)
書 記 官 廖健宏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高股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