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3411號林雨婷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道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雨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411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雨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雨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黃柄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宣惟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司道股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