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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3411號林雨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道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雨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411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雨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雨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黃柄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宣惟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司道股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