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2號朱森之起訴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訴字第30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森之起訴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9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下午2時28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