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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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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方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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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方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方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原      告  林為康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官昱丞律師
被      告  方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2-08-25
  • 更新日期:112-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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