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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71號高綵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護字第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高綵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71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綵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受安置人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如附件)自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6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