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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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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135號許朝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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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61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朝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135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被告許朝棟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13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孟伃
被 告 許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19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7,1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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