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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137號TIFFANY DING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廉111訴字第113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IFFANY DING(中文名丁章䘩)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137號TIFFANY DING(中文名丁章
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TIFFANY DING
(中文名丁章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1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IFFANY DING(中文名丁章䘩,美國籍)
選任辯護人 蔡吉記律師
具 保 人 范德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5733號、第27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德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