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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57號李張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修112簡字第215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張丞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布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157號李張丞侵占遺失物案件,應
受送達人李張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股別:修
書記官:陳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1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張丞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1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張丞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只暨其內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