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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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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998號許珮璇之裁定正本、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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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29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珮璇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998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珮璇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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