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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780號THORNHILL NAOMI(中文姓名:索尼耐爾密)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87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THORNHILL NAOMI(中文姓名:索尼
耐爾密)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7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THORNHILL NAOMI(中文姓名:索尼耐爾
密)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
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9時
28分庭期取消,改定112年11月3日上午9時28分在本庭第2
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
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