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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伯樂匯(P2P借貸媒合平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消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權人伯樂匯(P2P借貸媒合平台)之
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權人
伯樂匯(P2P借貸媒合平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思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游豐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祝煜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送達代收人 蔡建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劉品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送達代收人 羅永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伯樂匯(P2P借貸媒合平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鄭智元
送達代收人 楊玉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陳俞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思寧自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